天山網訊(記者郭新霞 通訊員張建報道)為“發財”,新疆霍城縣某農村信用社原信貸員楊某利用職務之便及農戶的信任,以農民貸款買農資為由,騙取貸款挪為己用,致使信用社蒙受60萬元的損失。
  2014年5月底,新疆霍城縣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。
  楊某是霍城縣蘆草溝鎮人,1996年進入霍城縣某農村信用社工作。因楊某是當地人,農民對其很信任。
  2009年年初,楊某通過朋友認識了幾個做鐵礦石生意的人,當時鐵礦石價格一路飆升,楊某認為這是個掙錢的好機會。做鐵礦石生意需要大筆的資金,於是楊某決定利用農民對他的信任套取貸款。
  2009年3月,當農民們開始貸款買農資時,楊某找到農民楊某光等人,表示想用其名義從信用社貸款,貸款歸他使用、償還,等生意做成,會付給幫其貸款的農民一筆利息。出於對楊某的信任,楊某光等人同意以自己的名義貸款給楊某做生意。
  從2009年3月至9月,楊某如法炮製,共從該縣某信用社貸款180萬元。
  楊某拿到農民的貸款後,立即從信用社辭職,到河北省與他人合伙開采鐵礦石。
  2010年年初,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,鐵礦石市場價格猛跌,楊某血本無歸。
  這時,楊某的貸款已到還款期,農民們紛紛找他索要借款。楊某隻好把自己的房子、宅基地變賣,還到處找親戚朋友借款來償還貸款,即使這樣,楊某還有60萬元貸款沒有償還,他只好四處躲避。
  該信用社多次催還無果,便向公安機關報案。公安機關立案後,立即對楊某展開抓捕。
  2013年5月,楊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。
  2014年5月,霍城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楊某提起公訴。
  霍城縣人民法院認為,楊某身為金融機構工作人員,利用擔任信用社信貸員的便利,用他人的名義騙取貸款180萬元人民幣用於經商,造成信用社60萬元貸款損失,情節嚴重,其行為構成騙取罪。
  法院未當庭宣判。  (原標題:新疆霍城縣一信貸員利用職務之便騙貸180萬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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